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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y Pan & Co. CPA Australia
更新日期2026年9月7日
重要信息 *

离开澳洲长住海外:非税务居民认定与税务处理

范围

本资料针对个人:长期移居海外,但在澳洲仍持有房产、投资或养老金。内容涵盖税务居民身份何时终止、离境后澳洲仍会征什么税,以及哪些决定必须在动身之前作出。文中税率、门槛与立法状态已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对照 ATO、维州 SRO 与新州 Revenue NSW 的资料核实。本资料不涉及公司或信托的迁出,也不构成对目的国税法的意见。

越来越多在澳洲生活多年的家庭,因为工作、子女教育或照顾父母,选择长期移居海外。人离开了,澳洲这边的房子、股票账户、养老金却还在。税务居民身份改变没有"办个手续就生效"的机制,它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认定的那一天,会直接决定你名下投资资产的一大笔税负。

四项居民测试 CGT Event I1 SMSF 居民身份

本资料的中英文 PDF 版本可应要求提供,请与我们联系

* 仅供参考。Kristy Pan & Co. 提供本材料用于普及知识,不构成税务或财务建议,亦未考虑您的具体情况。本信息截至 2026年9月7日 为最新;当政策或法规变动时,我们将尽力更新。在采取行动前请先联系我们。

澳洲税务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1936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6(1) 条对个人设有四项居民测试。符合任何一项,即为澳洲税务居民。现行 ATO 指引为 TR 2023/1

居住事实测试

按一般概念,你事实上是否仍居住在澳洲:实际停留、意图、家庭,以及生活重心究竟在哪里。

住所地测试

domicile 仍在澳洲者,除非已在境外建立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否则仍属居民。

183 天测试

一个财年内在澳停留满 183 天即成立,除非税务专员认定你的惯常居所在境外且无意在澳定居。

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测试

仅适用于特定 Commonwealth 退休金计划的成员及其家属,与绝大多数人无关。

关键判例是 Harding v FCT [2019] FCAFC 29。联邦法院全席法庭确认,"permanent place of abode outside Australia" 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城市,而不是海外某一栋具体的房子。换言之,你在海外频繁搬家、住酒店或短租,并不当然否定你已在该国安顿。

两条贯穿全局的原则

澳洲承认"部分年度居民"

报税表上设有 "date you ceased to be an Australian resident" 一栏。同一财年内,前半段按居民申报全球所得、后半段按非税务居民只申报澳洲来源所得。无须迁就财年边界。

终止日是事实问题,不取决于你通知了谁

通知银行、更新地址、暂停私人医保、处置车辆、把房子租出去:这些全部是证据,不是条件。它们不"触发"身份转换,只是用来证明转换在何时发生。

认定日期时,实务上会看哪些因素

没有一条单独的因素能决定结果,ATO 看的是整体图景:离境时的意图是长期或无限期,还是有明确返澳计划;海外是否已建立实际居所(租约、购房、水电、社保);家庭成员是否同行;澳洲的住所是否仍可供你随时使用,还是已出租或处置;澳洲的雇佣关系是否结束;海外工作、学籍、社会关系的建立程度;以及在海外实际停留的持续性与时长

常被引用的"两年经验法则"出自已废止的 IT 2650。在 TR 2023/1 与 Harding 判决之后,它不再是硬性标准,只能作为方向参考,不应当作规则援引。

183 天规则:短期返澳的隐藏风险

一个财年内在澳停留累计满 183 天,183 天测试即独立成立,无论你在海外的家安顿得多么稳固。

许多人以为,离境后偶尔回澳洲探亲、办事、处理房产,不会影响已经确立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多数情况下确实如此,但有一条硬线。一旦满 183 天,"我在海外有家""我无意在澳定居"等主张都无法直接解套,只剩税务专员的自由裁量可争:你须说服 ATO 你的惯常居所在境外,并且无意在澳定居。

后果是整个财年被认定为居民年:全球所得须申报,且原本预期在该年度发生的资产视同处置会顺延。

实务要点:天数按财年(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累计,不是日历年。若某次返澳的停留时间可能拉长(等待签证、处理遗产、医疗、手续排期),优先考虑把行程拆分到两个财年。逐次记录进出境日期,可向 Home Affairs 调取 movement records 核对。返澳期间不要重建居住联系:不把银行、驾照、选民名册地址改回澳洲。

需要专程飞回澳洲办手续吗

不需要。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澳洲法律中没有"必须最后一次亲自离境才算数"这条规则,也没有一张"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表格。身份是自我评估的,在年度报税时体现。以下事项全部可以在海外完成。

  1. 通知银行与券商,更新为海外地址及非税务居民身份

    网银或电话即可。但必须办理:未通知的,利息与未完税分配将按 47% 的 no-TFN 税率预扣。

  2. 通知 ATO

    无专门表格。主要是在报税表填写终止日,并在 myGov 更新境外地址。

  3. 暂停私人医保

    建议暂停而非取消,可保住等待期与 LHC loading;海外满一年另有 LHC 豁免。

  4. 出租房屋

    中介可全程代办,租约电子签署。

  5. 处置车辆,或者保留

    汽车属 CGT 豁免资产(第 118-5 条),处置与否仅为很弱的旁证。

  6. 通知雇主

    若仍有澳洲雇佣收入,雇主须改按非税务居民税率预扣。

关于"离境后 7 天内通知"的澄清:这不是普遍义务。7 日限期仅适用于持有 HELP / HECS 学贷且离境 183 天以上者,须向 ATO 提交 overseas travel notification。无学贷则无此限期。

一致性比日期本身更重要

报税表上的终止日、投资资产的估值日、通知银行的生效日,三者必须一致。

一处一个说法,是审计中最容易被抓住的漏洞。若你的情况处于灰色地带,可向 ATO 申请私人裁定(Private Ruling),如实陈述全部事实由 ATO 认定。此程序可在海外线上提交。

非税务居民出租澳洲房产

所得税打在净租金上,不是毛租金。非税务居民没有免税额,但享有全部正常的出租扣除项目,而且免征 Medicare Levy。

非税务居民税率(2026–27 财年)

应税收入税额
$0 – $135,000每一元按 30%(无 $18,200 免税额)
$135,001 – $190,000$40,500 + 超过 $135,000 部分的 37%
$190,001 以上$60,850 + 超过 $190,000 部分的 45%

正常扣除项目照旧

房贷利息、市政费(council rates)、水费、保险、中介管理费、维修、body corporate 费用,以及 Div 43 建筑物折旧(每年 2.5%,1985 年 9 月后建造)。

净额为负,当年即零税

扣除后净额为零或为负(负扣税),当年租金所得税即为零,且亏损可无限期结转,用以抵减未来的澳洲来源所得。

免征 Medicare Levy

非税务居民免征 2% 的 Medicare Levy,这一利好常被忽略。但非税务居民仍须每年在澳洲报税。

折旧限制:自住房转出租,屋内原有设备不可折旧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将自住房转为出租房的,屋内原有设备不得申报 Div 40 折旧。

洗碗机、空调、地毯、窗帘、热水器等原先自用过的设备,一概不可抵扣Div 43 建筑物折旧(2.5%)不受影响,照常可抵。出租开始后新购置的设备可以折旧。

实务影响:quantity surveyor 出具的折旧报告将仅含 Div 43 部分,金额显著低于一般投资房。许多人沿用"投资房都能大额折旧"的印象去测算现金流,结果与实际相差甚远。务必按此口径重算,它会直接改变"净额是否为负"的判断。

土地税与税务居民身份无关

它只取决于房屋是否仍为自住房(PPR)。以维多利亚州为例:

一经出租,PPR 自住豁免即告丧失

起征点为 site value $50,000,低于此不征,并非"一出租就要交"。按日历年征收,以每年 12 月 31 日的状态评估。

空置住宅土地税

VRLT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全维州。每个日历年内自住加出租合计须满 6 个月方可豁免。长期空置的房产会被额外征税。

好消息:缺席业主附加税 4%,公民与永久居民不适用

维州缺席业主附加税(Absentee Owner Surcharge)自 2024 土地税年度起为 4%,但 SRO Victoria 明确规定: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及澳洲居民均不适用此附加税,与实际居住地无关。

此前 2020 至 2023 年度为 2%,网上大量中文资料仍停留在旧数字。只要持有澳洲公民或 PR 身份,即便你已长期定居海外、已是非税务居民,这 4% 与你无关

反之,若确实构成 absentee owner,须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主动向 SRO 申报,漏报将在附加税之上再加罚 penalty tax。

跨州提醒:新南威尔士州规则更严。外国业主附加土地税自 2025 年度起为 5%,且永久居民若在 12 月 31 日前的 12 个月内在澳居住不满 200 天,仍被视为 foreign person。持有多州物业者须分别核对。

投资账户:CGT Event I1 与递延选择

停止成为澳洲税务居民的当日,触发 CGT Event I1(《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104-160 条)。这是整件事里最容易产生意外税单的地方:你并没有卖出任何东西,却可能收到一笔实实在在的税。

非澳洲应税财产:视同按市价出售

ASX 股票、海外股票、ETF、基金、加密货币均属非澳洲应税财产(non-TAP),视同在终止日按当日市价出售,未实现的盈亏计入当年应税所得。

澳洲应税财产:不触发,永久留在税网内

澳洲不动产,以及间接澳洲不动产权益(持股超过 10% 且价值超过 50% 来自澳洲不动产)属澳洲应税财产(TAP)。不触发 I1,永久留在澳洲 CGT 体系内。

终止日之前已实现的盈亏,按居民身份正常申报,持有超过 12 个月享 50% 折扣。终止日的未实现盈亏,视同处置,计入当年应税所得。

关键选择权:第 104-165(2) 条递延

你可以选择不触发 I1,改为将该等资产继续视为澳洲应税财产,直到将来真正出售(或重新成为澳洲居民)时才征税。

触发 I1选择递延
现金流当期即须为未实现利得缴税,且没有卖出款项可用当期无须缴税
长期资产脱离澳洲税网,将来出售澳洲不再征税永久留在澳洲税网内
CGT 折扣按居民身份享 50% 折扣非税务居民期间不享折扣,将来税负可能更重

全有或全无

这项选择涵盖所有受 I1 影响的资产,不能逐项挑选哪些递延、哪些实现。

反向用法常被忽略

若组合整体处于浮亏状态,主动触发 I1 反而有利:可在居民身份下实现资本损失,用以抵减当年资本利得,或无限期结转至未来年度。

当天做好市值取证

在终止日当天对全部 non-TAP 资产取证:券商对账单、当日收盘价截图、加密货币交易所快照。事后补办极为麻烦,而它是整个申报的计算基础。

夫妻:两个终止日,两个估值日

夫妻各自持有的份额,按各自的终止日估值。若两人离境时间不同,共同持有的资产会有两个估值日。这本身没有问题,但记账须清晰。

三项高成本盲区

以下三项都不在一般人的问题清单上,但涉及的金额往往远超前面所有内容的总和。

主住所豁免完全丧失:通常是金额最大的一项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非税务居民出售澳洲房产,主住所豁免(Main Residence Exemption)全部作废:追溯至购入日的整个持有期,且不按比例分摊。

判断的是 CGT 事件发生日(对出售而言即合同签署日)的居民身份。一套你自住了十几年的房子,若在非税务居民身份下出售,这十几年的自住豁免全部归零,整个增值都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特别澄清一个流传甚广的错误说法。"非税务居民后六年内出售仍可享豁免"是错的。它把第 118-145 条的"六年缺席规则"和非税务居民否定条款的例外混为一谈了。真实规则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满足:CGT 事件发生时,已为外国居民的连续期间不超过 6 年并且该期间内发生了法定"生活事件"(life events)之一,即本人、配偶或 18 岁以下子女罹患绝症;配偶或 18 岁以下子女死亡;或因家庭法财产分割而发生该 CGT 事件。单纯"六年内卖掉"不构成任何豁免。传统的六年缺席规则在此无法适用,非税务居民条款优先。

可行的解法只有两个:在成为非税务居民之前出售;或将来出售前先恢复澳洲税务居民身份,确保合同签署当日为居民。任何长期移居海外的计划,都应在动身前就把这一项单独测算一遍。

FRCGW:按售价预扣 15%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非税务居民出售澳洲房产,买方必须按售价的 15%(而非利得)预扣,且原有的 $750,000 门槛已取消。以 $150 万成交的房产为例,交割时将有 $22.5 万现金直接扣缴至 ATO,须待年度报税方能退回多缴部分。这不是额外的税,但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冲击,尤其当你打算用售房款在海外购置资产时。可事先申请 Variation 降低预扣比例,但须提前数月启动。

银行、券商与股息的预提税

项目非税务居民待遇
银行利息多数税收协定下 10% 预提税,属最终税,无须再行申报
已完税股息(franked)免额外澳洲税,但多余的 franking credit 不再退还
未完税股息(unfranked)多数税收协定下 15%(税率因协定而异)
未通知海外地址47% no-TFN 预扣
HELP / HECS 学贷仍须每年申报全球所得;离境 183 天以上须于 7 日内提交 overseas travel notification

franking credit 不再退还这一条影响最大而讨论最少。对依赖澳洲蓝筹股息现金流的退休规划而言,这是一项持续的年度收益下降,值得在离境前单独测算。

自管养老金(SMSF):移居海外最容易踩的雷

如果你持有 SMSF,这一节的重要性高于本文其他任何部分。后果不是多缴一点税,而是可能损失基金资产的近一半。普通的 APRA 监管基金(industry fund / retail fund)不受影响:你移居海外,账户照常存在。问题只出在自管养老金上。关于 SMSF 的设立与运作,请参阅我们的 SMSF 资料

三项测试,必须同时满足

① 设立测试

基金在澳洲设立,或任一资产位于澳洲。风险低:通常一次满足、长期有效。

② 中央管理与控制

基金的CM&C"通常"在澳洲,即战略决策(制定与检讨投资策略、审核表现、决定给付安排)在澳洲作出。风险高。

③ 活跃成员测试

基金没有活跃成员;或非税务居民活跃成员的权益占比不超过 50%。风险高。

CM&C:两年安全港,以及它的限度

法律为临时离境提供了安全港:即使受托人身在海外,CM&C 仍可被视为"通常在澳洲",期限最长两年。但这个安全港有两个常被忽略的限制。它要求离境是"临时"的。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是永久移居,安全港未必适用;两年不是无条件的缓冲期,而是对暂时性离开的容忍。它只管 CM&C,完全不管活跃成员测试。这是最常见、也最致命的误解。

活跃成员测试:真正让基金"当场出局"的那一条

"活跃成员"指正在向基金供款、或有人为其供款的成员。只要你成为非税务居民后仍在供款(包括雇主 SG 供款),你就是"非税务居民活跃成员"。若非税务居民活跃成员的权益超过基金总权益的 50%,第三项测试立即失败,两年安全港救不了你,因为它根本不适用于这项测试。对夫妻二人共有的 SMSF 而言,两人同时移居、任何一方继续供款,就足以触发。

好消息是,这一条的解法也最简单:停止供款。不再是活跃成员,测试即告满足。雇主供款可改投一只 industry fund 或 retail fund,日后再考虑是否转回。

失败的后果

基金变为非合规基金(non-complying fund)。在丧失合规资格的年度,基金资产市值(扣除部分未申报抵扣的供款)计入应税所得,按 45% 课税;此后每一个非合规年度,基金收入继续按 45% 课税;15% 优惠税率与基金内的 CGT 折扣同时丧失。这就是"损失近一半"的由来。它不是罚款,而是一次性对整个基金资产的课税。

关于"五年安全港":这条规则从未立法

截至 2026 年 9 月,2021–22 年度预算案中"CM&C 安全港延长至五年、取消活跃成员测试"的措施,相关立法草案仍未提交国会,从未生效。

联邦政府在 2021–22 年度预算案中宣布,拟将 CM&C 安全港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并取消活跃成员测试,原定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左右生效。然而大量中英文网络内容,包括部分专业机构多年前撰写、此后再未更新的文章,仍在按"五年"和"可以继续供款"描述规则。若依此规划,你会在第三年发现基金早已出局。

现行有效的规则仍然是:CM&C 安全港两年,活跃成员测试有效。在作出任何 SMSF 安排前,请核实该措施的最新立法状态,而不是引用文章发布时的说法。

四种可行安排

停止供款

离境前停止一切供款,雇主供款改投 APRA 基金。几乎所有情形的第一步,成本最低。

委任持久授权书(EPOA)

依 SIS Act 第 17A(3)(b)(ii) 条,成员辞去受托人或董事职务,由澳洲境内的受托人(attorney)接任。打算长期保留 SMSF 的主要结构性方案

转为小型 APRA 基金(SAF)

保留基金结构,改由专业受托人担任受托人。适合资产复杂、不愿清算,但无合适境内人选的情形。

结束基金

离境前清算并转入 APRA 监管基金。适合基金规模小、结构简单,不值得为此维持合规成本的情形。

EPOA 方案有一个关键前提:授权必须是真实的。境内受托人须实际作出决策,而不是对海外发来的指示照单签字。若实质决策仍在海外作出,CM&C 依然不在澳洲,形式上的安排不会成立。时点也很重要:上述安排应在离境前完成。事后补救往往意味着基金已经有一段时间处于不合规状态。

别忘了另一端:目的国的税务义务

澳洲身份的终止,往往同时意味着另一个国家税务居民身份的开始,而且常常从抵达那天起算。

以中国为例:自 2019 年个人所得税法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中国税务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一旦在中国安顿,澳洲的租金收入与投资收益很可能需要在中国申报,可援引税收协定及境外税收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需要留意的是,《中澳税收协定》签订于 1988 年,条文较老,其针对双重居民个人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措辞与现代 OECD 范本不完全一致。若某一年度可能同时构成两国税务居民,这一条须逐字核对,不能按 OECD 范本的通常印象套用。同样的逻辑适用于移居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地:每一份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都不同。

CRS(共同申报准则)之下,两地的金融账户信息本就会交换。两端合并规划,而不是各管一边,是唯一稳妥的做法。

离境前后行动清单

此处勾选不会保存或发送,仅供逐项核对。

离境前

终止日当天

离境后

每年

什么时候该找专业人士

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自行判断的风险显著高于聘请专业人士的成本。

  1. 终止日期落在灰色地带

    离境时间、海外安顿时间、澳洲住所处置时间不一致。

  2. 投资组合金额较大

    CGT Event I1 触发与递延的差异可能是六位数。

  3. 持有澳洲房产且未来可能出售

    主住所豁免的丧失通常是全案最大项。

  4. 持有 SMSF

    见第六节。这是本文中后果最严重、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

  5. 可能同时构成两国税务居民

    需逐字核对相应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

  6. 持有信托或公司架构

    受托人或董事移居海外会影响实体本身的税务居民身份,后果与 SMSF 类似。

  7. 返澳停留时间可能拉长

    183 天规则一旦触发,当年规划全部推翻。

对于金额重大且事实清楚的情形,向 ATO 申请私人裁定(Private Ruling)是把日期与处理方式锁定下来的最确定途径,可在海外线上提交。

结语

澳洲税务居民身份的终止,不是一个手续,而是一组事实。它无法靠通知谁来"生效",也无法凭意愿挑选日期,但它可以被规划。真正的分水岭在于顺序:房产是走之前卖还是走之后卖、投资组合是触发还是递延、SMSF 在离境前有没有安排妥当。同样的一组资产,不同的顺序可能相差六位数。而这些决定,几乎全部要在动身之前作出。

我们如何协助

Kristy Pan & Co. 是位于墨尔本 Burwood East 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团队可提供中英文服务。我们会把整个离境作为一项完整的测算来做:终止日及其证据、自住房的主住所豁免、投资组合的 I1 处理与递延选择,以及 SMSF 的安排,让顺序在动身前就定下来,而不是事后才发现。如您正在计划长期移居海外,或已经离境但尚未处理澳洲税务身份,欢迎与我们联系

常见问题

离开澳洲后,我从哪一天起不再是澳洲税务居民?

从事实表明你已停止居住在澳洲、并在海外建立永久居所的那一天起。没有表格,也没有固定的等待期:身份是自我评估的,在报税表中填写终止日,并以海外租约、工作、家人同行、澳洲住所已出租或出售等证据支持。

我需要专程飞回澳洲办理手续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吗?

不需要。法律没有"最后一次亲自离境"的要求,也没有申请表格。银行、券商、ATO、医保和房产中介都可以在海外办理更新。唯一的 7 日限期,是持有 HELP / HECS 学贷者须提交的 overseas travel notification。

非税务居民出租澳洲房产,租金要交多少税?

2026–27 财年,净租金收入从第一元起按 30% 征税,至 $135,000 为止,超出部分按 37% 和 45%,没有免税额,也不征 Medicare Levy。税率打在扣除利息、市政费、保险、中介费和建筑物折旧之后的净租金上,因此负扣税的房产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

成为非税务居民时,我的股票和基金要交税吗?

会。CGT Event I1 把股票、ETF、基金和加密货币视同在税务居民身份改变当日按市价出售,未实现的利得即便没有卖出也要课税。你也可以依第 104-165(2) 条选择递延,把这些资产继续留在澳洲 CGT 税网内,直到真正出售时再征税。这项选择是全有或全无。

非税务居民出售澳洲自住房,还能享受主住所豁免吗?

一般不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合同签署日为外国居民的,整个持有期的豁免全部作废,自住年份不按比例保留。唯一的例外须同时满足外国居民连续期间不超过六年,以及发生绝症、配偶或子女死亡、家庭法财产分割等法定生活事件。单纯"六年内出售"不构成豁免。

移居海外后,我的 SMSF 还能保留吗?

可以,但须谨慎安排。基金的中央管理与控制须"通常"在澳洲,临时离境有两年安全港;同时须通过活跃成员测试,一旦持有过半权益的非税务居民成员继续供款,测试即告失败。停止供款并委任澳洲境内的受托人(EPOA)是常用解法。2021–22 年度预算案提出的五年安全港从未立法。

术语表

TR 2023/1
ATO 现行关于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公开裁定,取代了包括 IT 2650 及其"两年"经验法则在内的旧裁定。
境外永久居所
住所地测试下,在澳洲境外建立的永久(而非临时)居所。Harding 判决后,指一个国家或城市,而非某一栋具体房屋。
CGT Event I1
《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104-160 条规定的事件:个人停止成为澳洲居民时发生。非澳洲应税财产视同在当日按市价出售。
澳洲应税财产
TAP:澳洲不动产及其间接权益,以及澳洲常设机构的资产。无论持有人的居民身份如何,都留在澳洲 CGT 税网内。
非澳洲应税财产
non-TAP:其余资产,包括上市与非上市股票、ETF、基金、加密货币。除非作出递延选择,否则受 CGT Event I1 影响。
递延选择
第 104-165(2) 条下的选择:不触发 CGT Event I1,将全部受影响资产视为澳洲应税财产,直到真正出售或持有人重新成为居民。
主住所豁免
对自住房的 CGT 豁免。合同签署日为外国居民的,整个持有期的豁免全部作废,除非符合狭窄的"生活事件"例外。
FRCGW
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外国居民出售澳洲不动产,买方按售价的 15% 预扣,不设门槛,除非卖方持有清税证明或 Variation。
Franking credit
已完税股息所附的公司税抵免。居民可退还多余抵免,外国居民不可。
第 43 章折旧
Division 43 建筑物折旧:对 1985 年 9 月后建造的住宅建筑,按建造成本每年 2.5% 抵扣。自住房转出租后仍可申报。
VRLT
维州空置住宅土地税:对一个日历年内自住或出租不满 6 个月的住宅征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全州。
缺席业主附加税
维州对缺席个人、公司和信托所持土地额外征收的土地税,自 2024 年度起为 4%。澳洲公民与永久居民无论居住何处都不属于缺席个人。
中央管理与控制
CM&C:SMSF 作出战略决策的所在地。须"通常"在澳洲,临时离境享有最长两年的安全港。
活跃成员测试
SMSF 须没有活跃成员,或非税务居民活跃成员的权益不超过一半。活跃成员指正在供款或有人为其供款的成员。
非合规基金
未通过居民测试或 SIS 标准的基金。其资产实质上按 45% 一次性课税,此后每个非合规年度的收入亦按 45% 课税。
EPOA
持久授权书。依 SIS Act 第 17A(3)(b)(ii) 条,受托人(attorney)可代替身在海外的成员担任受托人,前提是由其真实作出决策。
私人裁定
ATO 就税法如何适用于你的具体事实作出的具约束力的书面决定,可在线申请,包括在海外。
加比规则
税收协定中在两国国内法均认定你为居民时,决定由哪一国按居民对待的条款。各协定措辞不同。
CRS
OECD 共同申报准则:银行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账户持有人信息,并自动交换至持有人的居住国。
免责声明

本文为基于澳洲现行税法的基础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税务、财务或法律意见,亦不能替代专业判断。税务居民身份的终止日期为事实认定问题,须结合完整事实个案分析。文中所引法规、税率、门槛与立法状态截至 2026 年 9 月有效,其后可能变动,第六节所述 SMSF 立法状态尤须复核。在依据本文内容作出任何决定前,请咨询注册税务代理。